《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1994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2月1日由民政部发布的。“条例”分为总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监督管理和附则6章,共计34条。它的推行,对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婚姻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司法讲解,对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讲解作了较大的改动,对现行婚姻登记规范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需要相应做出修改和健全。同时,伴随经济、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因为婚姻法的修改,现行条例中的很多条约也急切需要修改。主如果:第一,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规定,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需要对这类规定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第二,现行条例中“违法的婚姻行为”在提法、情形及处置方法上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同,需要与婚姻法的规定统一。第三,现行条例中的某些规定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婚姻情况证明和介绍信等规定,已经不可以适应社会经济进步和大家的思想观念的变化,操作的困难程度很大。
为了保障《中国婚姻法》的贯彻推行,民政部结合现行条例推行八年来的实质状况,针对其贯彻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婚姻情况证明的出具方法和婚姻效力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先后形成了四个征求建议稿;三次征求了国务院外交、司法、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等部委和侨办、港澳办和台办等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建议,并就某些问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协商;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部分法律专家和学者的建议;反复征求了全国各省市区民政系统尤其是婚姻登记部门的建议,在综合、吸收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婚姻登记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
条例修订中,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民政部门的建议。
增加了有关补办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推行程序。《条例》删除去现行条例中有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除去对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除做出了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相一致的规定外,还对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所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等做出了规定,一方面需要补办结婚登记与初始结婚登记一样需要拥有肯定的形式要件;其次,需要补办结婚登记,还需要提交双方近亲属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明材料”,以此不同于其他同居行为,如此就细化了婚姻法关于补办登记的程序。